认 可 医 疗 专 业 注 册 计 划
修订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背 景
本 港 不 受 法 定 规 管 的 医 疗 专 业 人 员 , 大 部 分 透 过 以 学 会 为 本 的 自 愿 注 册 安 排 进 行 自 我 规 管 。 在 学 会 为 本 的 注 册 制 度 下 , 专 业 团 体 实 行 注 册 制 度 , 并 公 开 其 会 员 名 单 , 让 公 众 在 寻 求 相 关 医 疗 服 务 时 作 为 参 考 。 该 些 专 业 团 体 一 般 会 透 过 制 定 专 业 守 则 以 加 强 自 我 规 管 , 并 鼓 励 会 员 进 行 持 续 的 专 业 进 修 发 展 , 获 取 认 可 资 格 , 以 提 升 其 专 业 水 平 。 有 一 部 分 的 专 业 团 体 更 会 设 立 质 素 保 证 和 纪 律 机 制 , 以 更 有 效 地 维 持 会 员 的 专 业 水 平 。
政 府 认 同 以 学 会 为 本 的 自 愿 注 册 安 排 是 重 要 而 且 有 效 的 。 与 此 同 时 , 在 参 考 本 地 情 况 和 相 关 国 际 经 验 后 , 政 府 认 为 可 设 立 一 个 计 划 , 推 广 医 疗 专 业 的 优 质 服 务 水 平 , 为 有 意 使 用 相 关 服 务 的 市 民 提 供 。
自 愿 认 可 注 册 可 让 市 民 和 病 人 识 别 达 到 一 定 水 平 的 医 疗 执 业 者 , 并 在 选 择 医 疗 服 务 时 掌 握 更 多 数 据 。
行 政 长 官 在 2 0 1 6 年 施 政 报 告 中 , 公 布 政 府 将 根 据 策 略 检 讨 的 初 步 结 果 , 为 辅 助 医 疗 专 业 设 立 自 愿 认 可 注 册 计 划 。
认 可 医 疗 专 业 注 册 计 划 ( 认 可 注 册 计 划 )
认 可 注 册 计 划 的 目 的 是 在 专 业 自 主 的 原 则 下 , 加 强 目 前 相 关 专 业 以 学 会 为 本 的 注 册 安 排 , 确 保 医 疗 人 员 的 专 业 水 平 , 以 及 为 市 民 提 供 更 多 资 讯 , 协 助 他 们 作 出 决 定 。
认 可 注 册 计 划 会 按 ” 一 个 专 业 , 一 个 专 业 团 体 , 一 份 名 册 ” 的 原 则 运 作 。 就 每 个 专 业 而 言 , 卫 生 署 委 托 认 证 机 构 认 可 一 个 符 合 计 划 订 明 标 准 的 专 业 团 体 。 获 认 可 的 专 业 团 体 须 负 责 管 理 其 专 业 名 册 。 认 证 机 构 会 评 估 个 别 专 业 团 体 是 否 符 合 所 订 标 准 。
在 完 成 认 可 程 序 后 , 公 众 可 透 过 获 认 可 的 医 疗 专 业 团 体 查 阅 其 医 疗 专 业 人 员 名 册 。 获 认 可 的 医 疗 专 业 团 体 会 获 发 认 可 标 志 , 而 该 些 团 体 可 将 认 可 标 志 用 于 网 页 内 , 及 用 于 签 发 予 会 员 的 注 册 证 明 书 , 以 便 公 众 识 别 。 获 认 可 医 疗 专 业 团 体 的 会 员 , 亦 可 在 其 名 片 上 使 用 指 定 的 名 衔 。
先 导 计 划 先 涵 盖 现 时 立 法 会 卫 生 服 务 界 功 能 界 别 内 1 5 个 不 受 法 定 规 管 的 医 疗 专 业* 。 这 些 医 疗 专 业 可 按 本 身 的 意 愿 和 情 况 , 选 择 参 与 先 导 计 划 。
我 们 已 于 2 0 1 6 年 5 月 向 立 法 会 卫 生 事 务 委 员 会 简 介 认 可 注 册 计 划 , 并 得 到 议 员 支 持 。
如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医 疗 专 业 确 切 有 意 参 与 先 导 计 划 , 我 们 会 考 虑 个 别 申 请 , 但 会 优 先 考 虑 上 述 1 5 个 医 疗 专 业 。
先 导 计 划 的 认 证 机 构 是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赛 马 会 公 共 卫 生 及 基 层 医 疗 学 院 。 有 兴 趣 参 与 先 导 计 划 的 医 疗 专 业 , 请 浏 览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http://www.sphpc.cuhk.edu.hk/cms/content/view/879/lang,gb/ 。
注 解 :
* | 1 5 个 不 受 法 定 规 管 的 医 疗 专 业 , 包 括 听 力 学 家 、 听 力 学 技 术 员 、 足 病 诊 疗 师 、 临 床 心 理 学 家 、 牙 科 手 术 助 理 员 、 牙 科 技 术 员 / 技 师 、 牙 科 治 疗 师 、 营 养 师 、 配 药 员 、 教 育 心 理 学 家 、 制 模 实 验 室 技 术 员 、 视 觉 矫 正 师 、 义 肢 矫 形 师 、 科 学 主 任 ( 医 务 ) 及 言 语 治 疗 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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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綱上搜集資料:轉載: 資料來源: http://www.dh.gov.hk/chs/useful/useful_ar_scheme/useful_ar_sche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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