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的一個很重要特徵就是本身並不形成一個嚴謹結構的專題體,但在作哲理上的探討時有一定步驟的思考邏輯,以下的七個步驟的倫理抉擇模式,可以幫助我們在日常的倫理問題上作個案分析。
一. 事實如何? (蒐集相關事實)
將個案的人事(, 時 地 物的差異或轉變等資料詳盡收集,能幫助我們認識到真相,才能作出正確的道德抉,其中的相關事實必需是該個案的道德事件而不是該事實的經驗。
二. 道德問題何在?
面對倫理個案的相關事實要能分辨這些事實所牽扯到的問題那些才真正扯到道德價值的判斷。
三. 有那些主要的關係人?
主要關係人指的是:在解決這個個案的倫理問題時,有那些相關人物的權權益會受到相關影? 如病患 家屬 醫護人員甚至整個社會等等。
四. 有那些解決方案?
由於醫療倫理問題往往牽涉甚廣,需要多人或團體的腦力激盪,集思廣益,來企思當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以便有較全面的思考與兼顧各個層面,通常個人在做倫理思孝時要認真的多想一些解決方案然後逐一過濾,才能逐漸強化自己的道德識別力。
五. 有那些相關的道德規範 – 評估解決方案的道德性 :
在這個步驟如何明認道德規範之涵與清楚的認識倫理或道德真理為道德思考的要,才能於具體的道德問題上正確的判斷。一般說來基本的醫療倫理原則有下述的幾項:
1.不傷害原則 (蒐集相關事實)
主要你指不使病人的身心及精神受到傷害,不只是不加傷害還要不得置病於可能受到傷害的境地。
2.自主原則
醫護人員在為病人供醫療活動之前,先向病人說明醫療照顧活動的目的好處t人及可能的結果,然後微求病人的意見由病人自己作主。
3.知情同意原則 同意.除了必須是知情的和自願的以外,還要有一個先决條件即當事人必須自己有能力可以决定。
4.行善或施益原則 指的是醫護人員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履行仁慈善良或有利的德行。行善原則還包括四項原則: (1)不應,施加傷害,(2)應預防傷害 (3)應去除傷害 (4)應做或促進善事。
5.公平或正義原則 在醫療照護上謂著:基於正義與公道,以公平合理的處理事態度來對待病與的第三者。
6.誠信原則 主要在於醫療關係人之間的保密與說實話。
六 有那些實際的限制?
進一步找出實踐此方案在實際行動上的限制,可能的阻礙和風險,就是要找出實際行動上可能造成困難的因素。
七 該做那些最决定? 決定所使用之行方案後,於訴諸實際行動前,還必須設計具體的執行步驟以及臨時發生意外狀況的處理辦之去。
牙醫助理關於醫療倫理的試論
由於前所述的台灣的牙醫助理在專業化上仍嫌不足,在醫師法上的醫事人員沒有助理的編制,但這並不表示助理就沒有需要遵守的職_業倫理,只是在内涵上的共識較不易建立。我們試就日常牙醫職埸的倫理需求和參考美國牙醫學會所制訂的倫理概要整理出以下幾方面的規則:在這之前我們必需體會到的一點就是:僅管牙醫,團隊的分工已經很明顯,各職的所司也都是站在平等互惠的立場上,牙醫師乃毫無疑問的是整個團隊領導者,所有團隊的成員都完全無私的忠於他。
一.助理和牙醫師間的互動
1. 在治療時牙醫助理把牙醫師的職業尊嚴擺在第一位,其次才是病人的福祉。
2.牙醫助理必需完全的支持並尊重牙醫師。 3.牙醫助理必需能接受牙醫的治療方法及預防醫療的理念。 4.牙醫助理必需遵從牙醫診指示盡力作好。 5.牙醫助理必需克盡專業禮節對待所有同仁。 6.牙醫助理不應公開批評同事或其他地方之牙醫的治療方式或結果。 7.牙醫助理除非在牙醫的直接監管下,不得給予緊急調劑藥物予病人。 8.牙醫助理必須需能夠拒絕非法的要求。
二.助理和病人的互動
1.牙醫助理必需盡全力執行其對病人的職務。 2.牙醫助理必需能接受任何社會經濟和文化背景的病人而且尊重他們。 3.牙醫助理必需了解每個人的需要都不一樣,而盡全力的芳幫助他們。
4.牙醫助理必需幫著牙醫維護病人的病情隱私權。 5.牙醫助理必需保持親切,清潔和樂觀的專業態度以獲得病人的信賴。 6.牙醫助理必需盡心的指導病人的口腔保健。 7.牙醫助理必需不得護小孩病單獨留在診療室裡。
8.牙醫助理在充為助手時必需小心不讓病人吞下任何異物。 9.牙醫助理必需不得超越其專業能力和訓練的工作。 10.牙醫助理必需不得私自收受病人的小費,饋贈或禮物。
三. 助理和其他同仁的互動
1.牙醫助理必需尊重其他同仁並且與他們通力合作。 2.牙醫助理必需完成其份内的工作,不得將之推給他人。 3.牙醫助理必需樂意的支援其他同仁無法完成的工作。 4.牙醫助理在無法上班時,必需將其職務託给其職務代理人。 5.牙醫助理必需參加繼續教育以隨時充實自己的知識和枝術,使之保持最佳狀 態。
結語 在台灣的牙醫醫療史裡,曾經有一段時間牙醫助理和技工被認,為有密醫養成的嫌疑,新醫師法的實施和密醫的取締上軌道後,新一代的牙醫助理有了新的面貌。由於醫療環境的改變對牙醫助理的職業要求也在轉型,隨之而起的是倫理的新風貌,唯現今的助理環境尚稱不上專業的形象,其倫理的内涵也不一定受到充分的共識。不過相較於法律地位的未定論,先建立其倫理上的共識未嘗不是一個好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