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 可 醫 療 專 業 註 冊 計 劃
修訂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背 景
本 港 不 受 法 定 規 管 的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 大 部 分 透 過 以 學 會 為 本 的 自 願 註 冊 安 排 進 行 自 我 規 管 。 在 學 會 為 本 的 註 冊 制 度 下 , 專 業 團 體 實 行 註 冊 制 度 , 並 公 開 其 會 員 名 單 , 讓 公 眾 在 尋 求 相 關 醫 療 服 務 時 作 為 參 考 。 該 些 專 業 團 體 一 般 會 透 過 制 定 專 業 守 則 以 加 強 自 我 規 管 , 並 鼓 勵 會 員 進 行 持 續 的 專 業 進 修 發 展 , 獲 取 認 可 資 格 , 以 提 升 其 專 業 水 平 。 有 一 部 分 的 專 業 團 體 更 會 設 立 質 素 保 證 和 紀 律 機 制 , 以 更 有 效 地 維 持 會 員 的 專 業 水 平 。
政 府 認 同 以 學 會 為 本 的 自 願 註 冊 安 排 是 重 要 而 且 有 效 的 。 與 此 同 時 , 在 參 考 本 地 情 況 和 相 關 國 際 經 驗 後 , 政 府 認 為 可 設 立 一 個 計 劃 , 推 廣 醫 療 專 業 的 優 質 服 務 水 平 , 為 有 意 使 用 相 關 服 務 的 市 民 提 供 更 多 資 訊 。
自 願 認 可 註 冊 可 讓 市 民 和 病 人 識 別 達 到 一 定 水 平 的 醫 療 執 業 者 , 並 在 選 擇 醫 療 服 務 時 掌 握 更 多 資 料 。
行 政 長 官 在 2 0 1 6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 公 佈 政 府 將 根 據 策 略 檢 討 的 初 步 結 果 , 為 輔 助 醫 療 專 業 設 立 自 願 認 可 註 冊 計 劃 。
認 可 醫 療 專 業 註 冊 計 劃 ( 認 可 註 冊 計 劃 )
認 可 註 冊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在 專 業 自 主 的 原 則 下 , 加 強 目 前 相 關 專 業 以 學 會 為 本 的 註 冊 安 排 , 確 保 醫 療 人 員 的 專 業 水 平 , 以 及 為 市 民 提 供 更 多 資 訊 , 協 助 他 們 作 出 決 定 。
認 可 註 冊 計 劃 會 按 ” 一 個 專 業 , 一 個 專 業 團 體 , 一 份 名 冊 ” 的 原 則 運 作 。 就 每 個 專 業 而 言 , 衞 生 署 委 託 認 證 機 構 認 可 一 個 符 合 計 劃 訂 明 標 準 的 專 業 團 體 。 獲 認 可 的 專 業 團 體 須 負 責 管 理 其 專 業 名 冊 。 認 證 機 構 會 評 估 個 別 專 業 團 體 是 否 符 合 所 訂 標 準 。
在 完 成 認 可 程 序 後 , 公 眾 可 透 過 獲 認 可 的 醫 療 專 業 團 體 查 閱 其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名 冊 。 獲 認 可 的 醫 療 專 業 團 體 會 獲 發 認 可 標 誌 , 而 該 些 團 體 可 將 認 可 標 誌 用 於 網 頁 內 , 及 用 於 簽 發 予 會 員 的 註 冊 證 明 書 , 以 便 公 眾 識 別 。 獲 認 可 醫 療 專 業 團 體 的 會 員 , 亦 可 在 其 名 片 上 使 用 指 定 的 名 銜 。
先 導 計 劃 先 涵 蓋 現 時 立 法 會 衞 生 服 務 界 功 能 界 別 內 1 5 個 不 受 法 定 規 管 的 醫 療 專 業* 。 這 些 醫 療 專 業 可 按 本 身 的 意 願 和 情 況 , 選 擇 參 與 先 導 計 劃 。
我 們 已 於 2 0 1 6 年 5 月 向 立 法 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介 認 可 註 冊 計 劃 , 並 得 到 議 員 支 持 。
如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醫 療 專 業 確 切 有 意 參 與 先 導 計 劃 , 我 們 會 考 慮 個 別 申 請 , 但 會 優 先 考 慮 上 述 1 5 個 醫 療 專 業 。
先 導 計 劃 的 認 證 機 構 是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賽 馬 會 公 共 衞 生 及 基 層 醫 療 學 院 。 有 興 趣 參 與 先 導 計 劃 的 醫 療 專 業 , 請 瀏 覽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http://www.sphpc.cuhk.edu.hk/cms/content/view/879/lang,big5/ 。
註 解 :
* | 1 5 個 不 受 法 定 規 管 的 醫 療 專 業 , 包 括 聽 力 學 家 、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 足 病 診 療 師 、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 牙 科 手 術 助 理 員 、 牙 科 技 術 員 / 技 師 、 牙 科 治 療 師 、 營 養 師 、 配 藥 員 、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 製 模 實 驗 室 技 術 員 、 視 覺 矯 正 師 、 義 肢 矯 形 師 、 科 學 主 任 ( 醫 務 ) 及 言 語 治 療 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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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綱上搜集資料:轉載: 資料來源:http://www.dh.gov.hk/tc_chi/useful/useful_ar_scheme/useful_ar_sche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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